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1幢1135室(上海庙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理人:丁雪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顺,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龙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月华,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58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龙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7,056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银行等多家单位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能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本案的情况清楚,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当事人申请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1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喻 晖
书 记 员
曾晓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