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5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丁雪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国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上海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061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274,6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2019年2月2日
向被执行人上海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9年2月3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19年4月2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4月29日
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16.99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5日
到被执行人上海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苗常住地调查其下落

2019年5月25日
到被执行人上海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其经营情况

2019年7月15日
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实际到位5,916.99元,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朱佳伟






书 记 员


邱 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