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执24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1幢1135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1135弄2号3072室。 法定代表人:周发发,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上海巨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本院(2022)沪0105民初19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保养服务费及维修费121,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维修费利息损失,诉讼保全费1,220.5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23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23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3年4月27日至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及下落情况,未有结果 2023年4月27日至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及下落情况,未有结果 2023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23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上海合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5月24日在线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蒋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