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7420号
原告:灵武市速腾达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崔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灵武市速腾达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灵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灵武市速腾达运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武市速腾达运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武市速腾达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灵武市速腾达运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