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灵武市速腾达运销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中卫热电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宁0502民初679号原告:**,男,生于1985年11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茹,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灵武市速腾达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中卫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男,生于1984年2月12日,汉族,宁夏吴忠市,高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与被告灵武市速腾达运销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中卫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力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