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3386号

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东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大道**逸和花苑****。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

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1398元,由原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 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建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