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修水县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4民初579号之一
原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南大道5号逸和花苑3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5KXMC4Y。
法定代表人:赖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花,宜丰县新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修水县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修水县山谷大道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787702399。
法定代表人:王银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水县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诚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冷文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艳
书 记 员 卢洪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