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02财保105号
申请人: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5840W。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书城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543548。
住所:中山市三乡镇平岚村马迳工业区增设一处经营地址;具体为: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文华中路27号之一A栋1-4层(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20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那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