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民初524号
原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5840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书城5楼。
法定代表人:王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花,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543548,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文华中路27号之一A栋1-4层。
法定代表人:王卫琼。
原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凤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刀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