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23财保5号
申请人: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5840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书城5楼。
法定代表人:王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花,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543548,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平岚村马迳工业区,增设一处经营地址: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文华中路27号之一A栋1-4层。
法定代表人:王卫琼。
申请人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包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账号7107********里的银行存款在内)、动产、不动产等价值350000元为限的财产。申请人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90001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和保单保函作为本案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包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账号7107********里的银行存款在内)、动产、不动产等价值350000元为限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国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