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9469号
原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5840W。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书城5楼。
法定代表人:王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仙,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543548。
住所:中山市三乡镇平岚村马迳工业区增设一处;经营地址具体为: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文化中路27号之一A栋1-4层(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卫琼。
原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0元(已减半),由原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颖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