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优车达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书城5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优车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1号8-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17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应当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