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民辖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书城5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优车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1号8-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17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案应当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