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7***7号
原告:**,女,汉族,1984年4月3日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书城*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5840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金娜诉被告***、云南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娜撤回对被告***、云南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