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海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味道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02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5840W;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代理人***,女,回族,1975年11月10日生,住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曲靖味道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组织机构代码:56622522-5;
地址:曲靖市。
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4月24日生,麒麟区人,原住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滇东佳园****室,现住址不明。关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味道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3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50000元、违约金135000元、案件受理费5950元,执行费8309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车辆信息;冻结被执行人**英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3个、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4个、交通银行的账户3个、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发银行、招商银行的账户各1个,总计冻结银行账户13个(冻结金额约1152元)。后承办人到被执行人曲靖味道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注册地即文笔路商务中心处调查,发现该公司已搬离此处;到***原住址调查,发现该房产已由案外人***(身份证号)从魏琼英处买受。现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并将执行结果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执6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