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83民初72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北路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212913。
法定代表人: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城市城投惠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孟子湖新区彭更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9928794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邹城市城投惠民置业有限公司、唐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