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3民初4509号
原告: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房**,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女,住邹城市。
原告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