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2260号
原告:***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大束镇黄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996586736。
法定代表人:黄道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设,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1212913。
法定代表人:郭忠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原告***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涛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宗华
书记员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