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冯兴华、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384号
原告:冯兴华
被告: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忠文
原告冯兴华与被告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冯兴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兴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传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德巧
书 记 员 唐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