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60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
被告:***,男,1976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
被告:***,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邹城市。
被告: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峄山北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住宅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时 磊
书 记 员 王凌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