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宽贸易商行与江苏省物资集团镇江储运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大宽贸易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物资集团镇江储运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杭州萧山大宽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大宽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物资集团镇江储运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2016)苏1191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本案中,大宽商行以开发区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公司)对现代公司享有的债权已向其转让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该债权,该执行异议之诉必然会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属问题,为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开发区法院应询问被执行人嘉悦公司对大宽商行所提案外人异议的意见,依法将嘉悦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开发区法院审理时未依法将嘉悦公司列为当事人,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开发区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191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萧山大宽贸易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书文
审判员章晓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覃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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