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2民初3267号
原告:仓青才,男,***年7月26日生,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盐都区郭猛法律服务社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0年12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青才与被告***、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仓青才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仓青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仓青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仓青才负担。
审判员陆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