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州萧山大宽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大宽商行)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容大沥青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2016)苏1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大宽商行以镇江中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悦公司)对现代公司享有的债权已向其转让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必然会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属问题,为查清案件事实,彻底解决纠纷,镇江中院应询问被执行人嘉悦公司对大宽商行所提案外人异议的意见,依法将嘉悦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镇江中院审理时未依法将嘉悦公司列为当事人,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镇江中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萧山大宽贸易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