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3583号
原告:大连信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康巷50号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9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永州市勤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东安县建设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信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勤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3万元、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原告的利息损失及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向原告的客户交货的损失合计5万元,两项合计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17日,原告采购所需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货款,被告已微信告知货物在5月31日会到达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198号,现无货,诉被告不履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称本案被告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原告系该案被害人,本案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信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大连信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