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财保4038号
申请人深圳市正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泰然九路西喜年中心座1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67752Y。
法定代表人林镇。
委托代理人邢增蕊,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小虹,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综合楼7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721210X。
法定代表人魏晓蕊。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4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7419F)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54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