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鑫升龙石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2775号
原告:郑州鑫升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众合石材产业园第五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慈航路交叉口裕鸿世界港3号楼B座9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鑫升龙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林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郑州鑫升龙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鑫升龙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鑫升龙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计1952元,由原告郑州鑫升龙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