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连江可门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2民初3286号
原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新权南路36号鑫涛苑7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连江可门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可门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1378.5元,由原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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