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第一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民初字第1128号
原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温陵北拓1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790177-4。
法定代表人刘智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草龙(特别代理),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第一医院,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德井3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858856-4。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宇、黄飞燕(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审咨询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
法定代表人刘智敏及委托代理人黄草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宇、黄飞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审咨询公司诉称,2010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被告将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新门诊大楼、病房大楼的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交由原告代理,又约定委托人在2010年之前提供完成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代理报酬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80%计取,每次开标分别计算,各项代理费在各自相应招标合同签订后全部付清;还约定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组织进行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但是被告却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于2011年8月31日把工程直接发包给莆田市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造成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计算招标代理费。期间被告边施工、边设计、边更改,造成原告的工程施工咨询业务也随着图纸更改相应产生多次返工,目前工程施工预算成果已在莆田市财政局审核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发改价格(2011)534号《关××知》、福建省物价局于2011年4月7日发布闽价服(2011)124号文件及莆田市物价局《关××复》莆市价(2012)261号文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而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仅仅是招标代理费用,且费用因被告违约将工程直接发包也无法计算,之后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就招标代理费用及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达成补充协议,至今被告仅仅支付了20万元,大部分的费用仍未支付。2013年12月2日,被告却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声称原告预算编制滞后,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并且要求原告进行二次装修工程预算、净化工程、智能化工程、外幕墙工程及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事实上,原告一直是诚信尽心履行合同,被告通知中所称的二次装修、净化工程等本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其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于2013年12月2日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第一医院辩称:解除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原告在被告多次通知的情况下不履行代理工作,而且发函于被告表明二次装修、净化工程等不属于原告的工作范围,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另外,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以原告为受托人,被告为委托人,双方就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一份。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组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中约定:一、工程概况:规模:总建筑面积新门诊大楼41161㎡,扩建病房大楼36000㎡。招标规模:总建筑面积新门诊大楼41161㎡,扩建病房大楼36000㎡。总投资额:约32901.37万元。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详专用合同第8条款。(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执行国家计委即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80%计收,每次开标分别计算。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每次开标分别计算(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含专家评审费、交通费及工作餐费等有关费用,不包含场地使用费、交易服务费),若招标失败重新招标,不再追加代理服务费。各项代理费在各自相应招标合同签订后全部付清。通用条款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约定: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专用条款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发布招标广告;编制资格审查文件;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标底;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草拟工程合同;编制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协助签订合同等招标全过程服务;编制工程预算价、工程发报价等相关文件,经有关部门备案后送市招标中心发布);4.2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为彭德强。5、受托人的义务: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6、委托人的权利:(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1委托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10.2受托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于2010年12月6日通过建设银行城厢支行电汇原告代理费人民币45333元,2011年12月16日,电汇监理费人民币200000元,2012年1月18日,电汇监理费人民币40762元。原告先后于2013年4月至11月期间出具《关于莆田市第一医院改扩建工程二次装修预算编制需答复的问题》的函于被告,签收人处有名为“彭德强”的人签字。2013年9月2日、9月12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就扩建工程二次装修预算报告,以及未领取暖通图纸、智能化图纸及外幕墙图纸事宜向被告发律师函二份,通知:“贵司务必于2013年9月14日上午前往市医院领取扩建工程暖通图纸、智能化图纸及外幕墙图纸。同时,敬请贵司务必尽快编制二次装修预算报告并送市财政审核。”2013年9月16日,原告以“编制二次装修预算不属于《协议书》约定的委托人的义务范围,贵院要为委托人设定合同范围外的义务,需经委托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并支付相应的对价,否则委托人有权予以拒绝。”为由,向被告发送关于编制二次装修预算的事宜的律师函一份。2013年11月30日,被告以原告未全面实际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具体为:“贵司应当编制二次装修工程预算、净化工程预算、智能化工程预算、外幕墙工程预算及污水处理工程预算。经市医院2013年9月2日及2013年9月12日连续书面催告,时至今日,贵司仍不履行预算编制义务。贵司将二装等图纸退还市医院,该行为表明贵司不再履行预算编制。由于预算编制滞后,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及扩建工程的投入使用。”为由,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律师函,市医院决定如下:“1、解除贵司与市医院于2010年7月9日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2、市医院保留追究贵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该律师函被告于2013年12月2日签收。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为委托人、案外人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咨询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约定:项目名称: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净化工程、智能化工程、外幕墙工程、二次装修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绿化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工程造价:约15178万元。具体收费为:对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约定的全部造价咨询业务,按各专项工程预算价的总和,一次性依照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中“工程施工图预算、结算或标底的编制”内“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收费标准的80%计算。2014年5月20日,被告出具发票号码为00192209于案外人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莆田咨询分公司,载明:品名: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净化工程、智能化工程、外幕墙工程、二次装修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绿化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造价咨询费;金额:528400元。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于2013年12月2日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发改价格(2011)534号《关××知》,该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后福建省物价局于2011年4月7日发布闽价服(2011)124号《转××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不包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31号)同时废止。根据闽价(2002)房45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其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显示工程施工图预算、结算或标底的编制;工程预算、结算、标底、投标标价的审核;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四部分中,具体包括的收费项目:1、土建及配套的安装工程;2、专项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就莆田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据该合同中专用条款对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的约定,编制二次装修预算等事宜属于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范围。原告诉称以上预算事宜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其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协议书已不存在解除的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系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被告作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明宇作为被告莆田市第一医院的法律顾问,接受被告莆田市第一医院的委托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到达了原告。因解除权乃形成权,解除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原、被告之间于2010年7月9日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已经于2013年12月2日《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原告时即已合法解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韩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芳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