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莆民终字第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温陵北拓1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79017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第一医院,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德井38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858856-4。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莆田市第一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经双方沟通,庭外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建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敏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