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7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渝名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险峰,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海,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再审申请人中渝名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7356号民事判决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渝名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傅 燕
审判员 彭国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