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7民初3431号
原告中渝名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兴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渝名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正兴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洊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