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18106号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2024年10月28日,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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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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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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