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8民初6523号
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6元,减半收取2933元,由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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