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2144号
原告:陕西隆汇德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榆林市横山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娟。
原告陕西隆汇德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汇德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陕西隆汇德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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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