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八五联盟工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802执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八五联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8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八五联盟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榆林市榆阳区八五联盟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执行费1630元。本院于2024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163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被执行人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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