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内0626民初1551号
原告:*****建筑器材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26MA0PX83X0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PT99F2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华门世家二单元902。
原告*****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8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8217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不能返还的租赁器材损失费12091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在***无定河镇纳林河工业园区中标了新建医院的工程并成立了项目部,被告公司委托***为项目部的负责人。2021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的纳林河工业园区新建医院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提供租赁建筑器材(钢管、扣件、顶丝等),还约定建筑器材的每日租金及毁损、灭失的单价。2023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的项目部负责人结算,被告下欠租赁费112172元。2022年9月6日、2022年11月18日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共计3万元,下欠82172元租赁费未付。被告不能返还的建筑器材(以欠为准)材费用为120911元。以上所欠费用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建筑器材租赁部租赁费82172元以及不能返还租赁器材损失费120911元,合计203083元,于2023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欠款项203083元给付原告指定收款人为**的账户:1505********。
案件受理费2173.12元,保全费1535.41元由被告内蒙古源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