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金华恒化工有限公司、贵州创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1620号
原告:贵阳金华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唐力。
被告:贵州创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家寨维修平台院内。
法人代表:付春宝。
原告贵阳金华恒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创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金华恒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贵阳金华恒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相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