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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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6752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崇御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紫***商住小区3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2FMQ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崇御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