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1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201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1、**2的法定代理人:**(**1、**2之母),女,199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以上五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新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化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街道上***。 负责人:欧群科,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新化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街道上***。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1、**2、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化县供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新化县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肖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婷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