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县供电分公司、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民初388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县人,住湖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县永丰镇书院路22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40号电力大楼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县甘棠供电所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县供电分公司、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县供电分公司、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县供电分公司、娄底市湘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邓娆芳 代理书记员  陈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