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科源幕墙配件有限公司、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特58号
申请人:南京科源幕墙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724565D,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三山矶路9号润泰市场C区1楼278室。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2365478,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汤宏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京科源幕墙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京科源幕墙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1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确认自2020年8月起至起诉之日止,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南京科源幕墙配件有限公司货款492493元。该款项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前给付南京科源幕墙配件有限公司200000元,于2021年2月8日前给付100000元,余款192493元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2、如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南京科源幕墙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案结事了,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京科源幕墙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4148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鲍 晴
书 记 员  任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