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泰朗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1143号

原告:青海泰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国物流新村路8号外围商铺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3DC2Q。

法定代表人:张敏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2365478。

法定代表人:汤宏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泰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青海泰朗工贸有限公司诉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98607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9860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日至起诉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日,原告青海泰朗工贸有限公司承接供应乐都体育馆岩棉板,并与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因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要审合同,合同至今未给青海泰朗工贸有限公司,协议约定,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由林孝真总工向原告采购岩棉板,工地收货由王国平签字盖章,原告从2019年6月2日起供货到2019年8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98607元,原告已提供专用发票。

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材料采购合同》1份。

本院认为,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采购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即为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经询问原告对《材料采购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审查,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本案应由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时海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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