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6301南京江莀幕墙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6301号之二
原告:南京江莀幕墙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口大道6号财富大厦05幢2909室。
法定代表人:吕伏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林,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汤宏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江莀幕墙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莀幕墙设计公司)与被告南京黎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华铝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江莀幕墙设计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江莀幕墙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南京江莀幕墙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周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