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83号
申请人: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铜铃山镇铜铃村下田垟一号楼二层B区-93(仅限办公使用)。
执行事务合伙人:章惠芳。
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建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9日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修贵
人民陪审员  周 演
人民陪审员  邵兴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