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391号
申请人: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铜铃山镇村下田垟**楼****93。
执行事务合伙人:章惠芳。
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29日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温州星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双
人民陪审员 周 演
人民陪审员 邵兴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