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异1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萱、朱文辉,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大马士革玫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山河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张水荣,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张骥,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尖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大马士革玫瑰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马士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大马士革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羊尖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大马士革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终结(2020)苏0205民初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羊尖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张骥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羊尖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羊尖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张骥的书面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唐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