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鑫能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8149号
申请人:江阴市鑫能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虹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夏永明,江阴市鑫能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私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建清,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鑫能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鑫能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市鑫能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羊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