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74江苏伟谊达港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674号
原告:江***达港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21TXRF4B),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明苑34-101。
法定代表人:唐伟飞,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BAWTPXG),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沪士大厦第****/div>
法定代表人:张文阁,总经理。
被告: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CPPL42Y),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方村江北街**v>
法定代表人:汪忙忙,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市伟谊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4503947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中路**西1717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高寿镇,总经理。
原告江***达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伟谊纺织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同年2月22日,原告江***达港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各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达港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达港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市伟谊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达港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孔大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 炎
书 记 员 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