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瑶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315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4号。
法定代表人:靳玲,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
法定代表人:赵福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被保全人: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182号沪士大厦第10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BAWTPXG。
法定代表人:张文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方村江北街3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CPPL42Y。
法定代表人:汪忙忙,经理。
被保全人:山西瑶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68号海棠国际大厦14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KJLTJ61。
法定代表人:温亮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瑶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20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瑶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瑶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