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2012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4号。
法定代表人:靳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湾村。
法定代表人:赵福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13877401-7。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182号沪士大厦第10层C座。组织机构代码:MA1BAWTP-X。
法定代表人:张文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方村江北街33-35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CPPL42Y。
法定代表人:汪忙忙,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瑶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68号海棠国际大厦14层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KJLTJ61。
法定代表人:温亮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瑶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瑶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曲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全能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瑶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