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东县野三关镇纯风建筑租赁中心与湖北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05民初505号 原告:巴东县野三关镇纯风建筑租赁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山关镇鱼泉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8G2EB3Y。 经营者:***,女,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兴山县***竹苑小区22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L0PA9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巴东县野三关镇纯风建筑租赁中心与被告湖北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东县野三关镇纯风建筑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巴东县野三关镇纯风建筑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